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主旨

本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的能耗公示责任。

释义和理解

一、商品房销售能耗信息公示的意义

切实提高新建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不仅要依靠国家的立法保障,更需要以成熟的市场作为依托,和市场的自主运行互为补充、相得益彰,才能最终取得建筑节能的良好成效。我国的建筑节能市场体系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尚待启动。从实际运行中看,由于缺少经济利益驱动,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基于市场需求和建设开发成本的考虑,往往不愿意开发节能建筑。此外,我国现行的集中供暖方式及其付费方式很难带动建筑节能产业化的发

展。因为没有用户真正关心到底节了多少能,这些能值多少钱,用户在建筑节能方面的投人产出比是多少。所以这就使得新建节能建筑很大程度上很难成为市场本身的需要,在市场销售过程中,房屋本身的节能水平也就无法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指标。

本条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的能耗公示责任,使商品房本身的能效信息可以及时、准确地公开,房屋消费者在购房和使用过程中可以清楚地了解房屋节能性能,由此使得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处于社会监督之下,从而弥补了建筑节能市场机制失灵的不足,有效带动和促进健全的建筑节能市场体系的建立。

二、商品房销售能耗信息公示的内容

本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信息,内容主要包括: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能耗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商品房进行预售的,开发企业应当将上述信息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载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颁布《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对《节约能源法》和条例的规定作了细化。

三、商品房销售能耗信息公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建筑物能耗信息的公示,其作用一方面可以向建设单位(包括开发商)、建筑用户(业主)、政府部门提供一个衡量的标尺,促使建设单位明示所建建筑的能耗水平,让建筑用户能对所使用房屋的能耗量、付费的依据有所了解,政府部门则通过掌握建筑物的能耗情况作为制定能源政策的依据。另一方面,将建筑物能耗信息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予以明确,使建筑物能耗指标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的组成部分,转化为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切实的权利、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居住建筑的能耗指标责。任以合同义务的形式受到约束。如果所售房屋达不到能耗指标,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房屋买受人也可以通过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而获得相应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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