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理解。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学生实习的禁止性条款。

释义和理解

为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条对不适宜学生实习的情况作出禁止,提出“六不得”,即任何情况下,学生实习中皆不得出现本条规定的六种情况。

(一)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安排和接收学生实习时,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须核查学生身份和年龄信息,不得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

(三)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因其生理及心理特点,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17.锅炉司炉。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四)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五)职业学校在安排学生实习时,实习环境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职业学校必须切实履行学生实习管理的主体责任,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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