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施行,本文整理了《安全生产法》第71条的原文、主旨和释义。 条文原文第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的规定。 条文释义监察法于2018年3月通过,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因此,本次修改时将本条中的“行政监察法”修改为“监察法”。依照监察法的规定,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应当受到监督。国家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时,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力,应当受到监察机关的监督。 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职能本条所称监察机关是指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各级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上述人员所涉监察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无论其是否属于公务员身份,只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都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监察机关有权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处置,具体包括: 依照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