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取得哪些证据?调查取证时有何注意事项?

答:调查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取得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1)书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和行为,其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它的物质属性通常为纸张等物品,其形成方式通常有书写、印刷等。如原始记录、统计数据、统计报表、有关文件等。

  (2)物证

  物证,是以其存在、外形、性状、质量、特征、规格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如被伪造、篡改了的原始记录或统计报表。再如,编造产品质量指标数字,将不合格产品说成是优质产品,该产品就是这种违法行为的有利物证。物证是以其客观属性而不是以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它不带有任何的主观因素。因此,物证不仅可以用来判明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有依据,而且可以用来审查其他证据的真伪。物证因为是客观存在的物品,故而会因外界条件的变化,存在变质、毁坏及灭失的可能性,因此,要对物证注意采取措施,保全其证明力。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等反映出的形象和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是现代科技发展在法律上的一种表现,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视听资料以形象和音响反映一定的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第二,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材料和数量证明一定的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第三,视听资料是有较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此,视听资料是证据中比较科学、有效的证据。

  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有一定联系,介于书证和物证之间。但视听资料又与书证、物证有所区别,它以其录音、录像所记载的音调、音色及形象、动作或储存材料来证明案件情况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就其掌握的情况向有关部门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证人证言可以是口头陈述,必要时也可以是书面陈述。书面证言应由证人签名或盖章。但书面证言是以书面形式表达的证言,与书证是不同的。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在统计违法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调查机关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陈述和承认。

  当事人陈述具有两重性:当事人是争执的法律关系主体,对争论的内容和问题有真实的了解;同时,当事人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双方陈述时都会强调自己的理由,夸大对方的责任,其陈述带有主观因素。因此,当事人陈述既是了解、证明案件事实不可忽视的有力证据之一,但对其证明力又不可盲目轻信。

  (6)鉴定结论

  鉴定,就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接受统计检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的人,称为鉴定人。

  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所指定的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作出客观的结论,为鉴定结论。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科学的证据。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统计检查机关审理统计违法案件中,对存有争议的物品、文书和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记录。通常的作法是将勘验、检?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⒔峁鸵磺杏氚讣泄氐氖率登榭黾右约窃兀刹渭拥鞑榈娜嗽焙拖殖?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76241.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统计检查人员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进行全面检查后,对有关修改情况所作的记录,就是勘验笔录。

  勘验物证、文书和现场时,勘验人员出示执法机关的证件,并邀请有关组织或单位派人参加。

  勘验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证据,是对一些证据和情况的重新反映,也是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

  调查统计违法案件,首先应找知情人或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了解案发情况及有关线索,也可直接听取当事人意见;

  调查人员一般应为统计检查员。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必须持有政府统计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统计检查员应出示《统计检查员证》。

  调查取证过程中,调查人员应注意做好《调查笔录》(陕统法文09)。

  统计检查机构可以使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与本案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据。

  调取证据时,调查人员对证人提供的情况不能当面肯定或否定,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必须保密。

  搜集物证要取得原物,不能取得原物的,应拍照、影印或复制,同时注明出处和原物保存单位。

  收集证言时,要事先了解证人与被调查人的利害关系、证人对案情的了解程度等。取证时,要向出证人讲明出证要求和出证责任。出证人要求部分或全部更改证言时,应当允许,但同时要写明更改原因,不退还原证。

  对于有争议的问题,调查组有权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分析、鉴定或判断,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盖章。有关统计专业问题的鉴定,应由具有统计师以上职称的自然人担任。任何人不得涂改和毁弃证据材料,故意出具伪证或毁弃证据材料,查处机关应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调取证据必须做到充分、客观,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不足应予补充调查。

  案件情况调查清楚后,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报经主管领导批准,转入定性处理阶段。属于检举失实或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亦应及时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案或作其他适当处理,并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凡属有意诬告、陷害的,应视其情节轻重,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分类标签: 统计 物证 案件 BR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