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执行的程序

股权执行的程序

修订后的《公司法》分别在第三章、第五章的有关条文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的转让程序,其中就有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股权的规定。由于股权执行是广义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因此,股权执行除了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诸如《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一些关于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外,股权强制执行还要按照《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具体说来,股权的强制执行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步:

第一,对被执行人的股权予以冻结或者对相应股票予以扣押。对股权进行冻结或对股票进行扣押,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权人请求冻结债务人股权或扣押相应股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依法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人民法院不宜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应作出冻结、扣押有关权利的民事裁定书,并将裁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同时向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其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被扣押股票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和红利。显然,这种冻结、扣押不以被执行人是否同意为条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得知申请执行事宜后先行转让其在公司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以逃避债务的履行。

第二,委托评估或协商价格。人民法院决定转让股权后,应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确定被执行股权的转让价格。如果协商不成,应对股权的价值组织评估,作出评估鉴定结论。因为被执行的股权不同于一般的出资额转让。一般意义上的出资额转让仅仅是原来数额的转让,而股权的价值则是随着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而变化的,企业经营得好,资本积累迅速,其股权价值远远高于出资额,反之,股权价值会低于原出资额。人民法院通过组织当事人协商或委托评估,对股权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认定,从而使执行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进行评估时,应组织公司配合评估鉴定机构对企业现有的财产、债权、债务、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得出股权的实际价值,作为转让依据。对于评估鉴定机构,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指定,当事人同意由法院指定的,法院可指定有相当等级评估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评估结论应送达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第三,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股权的强制转让。在以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理股权时,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实现股权的强制转让有以下三种方式:(1)拍卖。拍卖时,拍卖价格应以协商或评估确定的股权价值数额作为参考。拍卖时,通知其他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既使有股东参与竞买,也应按照“价高者得”的拍卖法则进行。(2)变卖。如果拍卖时无人竞买或通过拍卖方式无法实现股权转让,则法院只能在一个合理价格基础上将股权抵偿给申请人或第三人。当然,法院应先征求股东的意见,各股东对法院提出的价格享有优先购买权。(3)被执行人自行转让。被执行人在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基础上,可以自由选择股权转让对象。由于股权已被人民法院冻结,其行使转让权只能置于法院监督之下,特别是转让所得收益,必须先用于清偿被执行人债务,因此,这种转让具有强制性。

第四,作出裁定转让股权。法院应作出转让被执行人相应数额股权的民事裁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执行人及所在公司。

第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或协调工作。《公司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根据该条规定,强制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就股权转让的有关问题协商一致,依法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受让方的姓名、名称、住所以及相应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是三资企业,还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分类标签: 股权 被执行人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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