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优先原则的法理依据

法律优先原则的法理依据

(一)法律渊源的效力依据

法律优先原则有其深刻的法理依据,这种法理依据是由法律效力渊源决定的,而法律效力渊源又是由其制定国家机关的级别和地位决定的。法律渊源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来源或法律的形式,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两种形式。所谓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法源,是指法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形式意义上的渊源,还可以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直接渊源又称为正式渊源或效力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效力不同分为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五个层次见图。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是国家的根本法,它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特别的程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下位法包括狭义的法律在内所有法律形式,都不能与之相抵触,否则无效。狭义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其它层次的法律。第三个层次是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其效力低于狭义的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第四个层次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高于规章。第五个层次是规章,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相等,分别在各自的范围内有效。间接渊源,又称为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非法定渊源,包括各种判例、习惯、宗教规则、法理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由于现代行政的范围极为广泛,涉及国防、外交、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各个方面,因而决定了行政法不仅调整范围广泛.而且数量众多。具有关统计行政法占我国全部法律的80以上,而在全部的行政法中政府规章所占的比例最多。

(二)国家机关法律地位等级依据

法律效力等级是如何形成的呢?从分析产生法律的制定机关的级别可以发现,所谓法律的效力等级是由制定该法律的国家机关的法律地位等级决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位高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以宪法的效力高于狭义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位高于国务院,所以狭义的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地位高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以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位高于同级的人民政府,所以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工作部门与省级政府同一级别,所以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效力与地方政府的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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