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占有的取得

共同占有的取得

一般认为,共同占有的发生,有下列两种情形:

一是基于本权的共同关系,如数人因共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或债权而共同占有其物,或者是数人共同占有其共有物;或者是数人共同占有其共有地上物;或者是数人共同占有其共有租赁物。由本权共同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占有,有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如共同继承遗产,在分割之前,由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共同管领;有单纯基于对物的事实上管领的,即原无本权共同关系,经数人共同对于其物有事实上管领力而共同占有其物,如数人侵夺他人的占有物或拾得遗失物。

二是由于当事人的合同而产生,如对于合伙财产,由合伙人共同共有、共同管领,此时也产生共同占有。对于共同占有的移转,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例一般规定,须移转单独占有时,各共同占有人应协力进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48、761条即作如此规定。如甲、乙共有某车,出售于丙时,甲、乙应协力使丙取得占有。在甲将其应有部分出售于丙时,除让与合意外,甲应使丙取得共同占有,如交付汽车的钥匙。

分类标签: 共同 数人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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