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受理的法律后果

仲裁受理的法律后果

仲裁受理是仲裁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仲裁活动。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一经仲裁委员会受理,便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取得了仲裁当事人资格

各自依法享有《仲裁法》规定的当事人权利、承担仲裁中的义务。例如,申请人有权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有权反驳或提出反请求等。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其他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委员会取得了对这一案件的仲裁权

受理案件后,仲裁委员会便取得了对本案的仲裁审理权。由此当事人与仲裁委员会发生了仲裁法律关系。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正裁决既是仲裁委员会的权利,又是其义务。仲裁委员会一旦受理仲裁申请,就必须作出明确的结论,而不能在审理中半途而废。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法律关系的双方,必须各自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承担仲裁义务。同一纠纷的当事人再次提出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

3.仲裁时效中断

《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可因当事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因此,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分类标签: 仲裁 当事人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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