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保全担保书作用

仲裁保全担保书作用

仲裁程序进行中,对当事人一方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是一种应急的强制手段,具有临时性和程序性。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理由,事实上一时很难查明,即使查明而予以保全,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尚未得到仲裁裁决的最后确认,因此,仍有错误保全并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为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有权不予受理其保全申请。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仲裁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既可以自己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财产提供担保,也可以由与当事人间的争议无关的第三人作担保人,以该第三人的财产提供担保。保全申请人通过提供仲裁保全担保,可以弥补因错误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及对仲裁当事人权益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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