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的价值功能

除斥期间的价值功能

民法规定权利行使或存续的期间,主要目的在于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然而,仅有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尚不足以达到此项目的,因为诉讼时效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权利,而仅适用于请求权。而在某些场合,如合同解除权或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而非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若对此类权利的行使不设置时间上的限制,民事法律关系将处于无限期的不确定状态。因此,各国民事立法,包括我国立法,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外还规定了除斥期间,也就是对某些权利规定一个不变的存续期间,只要时间届满,不问其事由如何,该项权利即告消灭。这种时间上的限制的制度价值在于,尽快消除因形成权带给当事人法律利益的不确定状态,稳定彼此的法律关系。由于除斥期间通常采用个别的规定方式,因此,在不同的场合,除斥期间又分别具有各自的特点、作用。

例如,在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及时纠正意思表示的瑕疵,否则,除斥期间经过,撤销权即归消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而成为完全有效的民事行为。又如,在赠与合同订立后,赠与人在一定期间内享有撤销权,逾期不行使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再如,在无权代理合同中,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在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作出追认之前,可以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仅仅被动地等待追认占除斥期间的设定,完善了民法上关于时间期间的规定。

分类标签: 撤销权 期间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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