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乙酰氨基酚的给药说明

对乙酰氨基酚的给药说明

1.本药用于解热和镇痛是对症治疗,必要时辅以对因治疗。

2.出现过敏性皮炎,应立即停药。

3.用药过量的反应:(1)过量服用(包括中毒量)时,可很快出现皮肤苍白、食欲缺乏、恶心、呕吐、胃痛或胃痉挛、腹泻、多汗等症状,且可持续24小时。在用药的第1-4日内可出现腹痛、肝脏肿大和压痛、氨基转移酶升高及黄疸。第4-6日可出现肝功能衰竭(暴发性肝衰竭),表现为肝性脑病(精神紊乱、意识障碍、躁动、嗜睡)、抽搐、惊厥、呼吸抑制、昏迷等症状,以及凝血障碍、胃肠道出血、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低血糖、酸中毒、心律失常、循环衰竭、肾小管坏死直至死亡。(2)有些患者表现不典型,只有腹痛、代谢性酸中毒或昏迷、过度换气及呼吸抑制。过量的患者中约12%出现肾衰竭,但并不都伴有肝功能衰竭。(3)曾有过量后引起心肌损害的报道。

4.用药过量的处理:(1)催吐、洗胃。(2)给予拮抗药N-乙酰半胱氨酸:开始时口服140mg/kg,然后一次给予70mg/kg,每4小时1次,共用17次。病情严重时可将药物溶于5%葡萄糖注射液200ml中静脉给药。也可口服甲硫氨酸(对肝脏有保护作用)。不得给活性炭,因活性炭可影响拮抗药的吸收。拮抗药宜尽早应用,12小时内给药疗效好,超过24小时给药疗效较差。(3)如果过量用药后24小时内未能使用乙酰半胱氨酸,则使用血液透析或血液灌注。这种治疗对清除血液循环中的对乙酰氨基酚可能有益,但对防止其肝毒性的效果不明。(4)进行以下监测和检查:监测本药的血药浓度应至少在过量用药4小时后进行(为可靠评估本药潜在的肝毒性)。本药血药浓度在服药后4小时为150μg/ml(993μmol/L),6小时为100μg/ml(662μmol/L),8小时为70μg/ml(463.4μmol/L),10小时为50μg/ml(331μmol/L),15小时为20μg/ml(132.4μmol/L),20小时为8μg/ml(53μmol/L),24小时为3.5μg/ml(23.2μmol/L)时,提示可能出现肝中毒,须完成全疗程的乙酰半胱氨酸治疗。若首次血药浓度测定水平低于以上数值可考虑停用乙酰半胱氨酸。肝功能检查包括: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凝血酶原时间及胆红素定量,应每24小时测定1次,至少连续测定96小时。在96小时内无异常检验值出现者,可以不必再查。肾脏及心脏功能检查视临床需要而定。(5)支持疗法: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纠正低血糖,补充维生素K1(如凝血酶原时间比率大于1.5)或用新鲜冷冻血浆、浓缩凝血因子(如凝血酶原时间比率大于3)。还可给予利尿剂促进药物排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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