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汽车保险合同纠纷案

四川汽车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个个体户买了一辆卡车并办理了保险,在投保时,加保了汽车运输货物损害险,原告后来运输了一车玻璃,在运输途中发生了紧急情况,与对面的车眼看就要发生车毁人亡的时候,该车司机采取了紧急措施,避免了和对面的车发生碰撞,但是造成了车上的玻璃破碎,因此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后起诉到法院。

分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保险合同上有这样一个条款:货物与货物的碰撞、货物与车体的碰撞发生的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玻璃的破碎是由于玻璃与车体的碰撞造成的,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告则认为,该条款是针对汽车在正常运输中发生的货物与货物、货物与车体的碰撞,如装载的时候没有固定好,结果发生碰撞,这时保险公司没有责任,它不应包括在紧急的情况下,就要发生车毁人亡的时候所采取的紧急措施,这个时候如果保险公司不赔,那么加保这一险种还有何意义呢?这就是对同一合同条款有两个以上的解释,应该采用哪一个呢?最后法院认定这个合同是格式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面拟订的,投保人不能讨价还价,因此,应该采纳对保险公司不利的那个解释。

分类标签: 保险公司 货物 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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