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保证保险的投保方式和保险责任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该产品以雇主为被保险人,投保方式有两种:1.不指名投保。即把所有雇员都列入保证范围,并按工种、直接或间接经管钱物的情况分类,对每类人员分别规定赔偿责任限额。赔偿责任限额可以根据企业的业务量和雇员经手钱物的数量由被保险人协商确定。2.指名方式。即指定某些雇员为保证对象,并对每个人单独约定赔偿责任限额。

二、保险责任 对于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在下列条件下履行赔偿责任:1、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发生在保险期内;2、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发生在其受雇佣期间(该期间连续未中断);3、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发生在其从事雇佣工作的过程中,即与其职业或职责有关。但是,由于雇员的不诚实行为不易立即发现,所以本保险对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规定了一个发现期,即在保险期限内从雇员退休、离职、死亡、脱离工作岗位日期起或保单终止之日起六个月,在此期间内发现的雇员的不诚实行为给雇主造成的损失也属保险责任范围。

分类标签: 雇员 诚实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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