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健康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健康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受到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商品经济发达程度、社会医疗保障水平、国民收入水平和文化水平等很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在不同的国家,健康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也有所不同。

(一)国外健康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健康保险的雏形在,7世纪末就已经出现了,当时健康保险产品的种类很单一(仅限于简单的疾病保险),保障功能也极其有限,健康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也很简单。直到19世纪初,资本主义在欧洲充分发展,各种基础学科和保险理论逐步完善,健康保险市场才开始了高速的发展,健康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大体上说,目前国外健康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相互健康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互助型保险组织、个人保险组织、私营健康保险组织、民间健康保障社团组织、行业(团体)自保组织等。

1.相互健康保险公司

相互健康保险公司是现代健康保险市场中最早出现的组织形式,于17世纪末出现在英国。相互健康保险公司是一种非营利性公司,公司为保单持有人(即投保人)共同拥有。其会员既是投保人,又是保险人;既可以获得对死亡、疾病和伤残等风险的保障,又能以取得“红利”的形式分享经营成果。其主要优点是:经营方式灵活,销售成本低廉,易于控制道德风险等。其缺点是:融资范围窄、效率低、总量小以及市场反应度较差等。

目前,国际上有大量健康保险公司属于相互保险公司,而且规模巨大,实力雄厚。如日本的千代田保险公司、往友生命保险公司等,美国的全国保险公司、西北互助人寿保险公司、纽约人寿保险公司、麻省人寿保险公司等,英国的标准人寿保险公司等。但近几年来,由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很多相互健康保险公司为了增强竞争力、扩大融资渠道,纷纷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如美国规模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之一的大都会保险公司就已经完成了从相互健康保险公司向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转化。

2.股份制保险公司

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资本由许多人出资购买股票而形成,公司的所有权属于认购股票的股东。其主要优点是:融资渠道广、效率高、数额大、市场适应能力强等;其主要缺点是:公司资本市值变动会影响投保人购买意愿,对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控制能力较弱等。

股份制保险公司很早就已经出现在健康保险市场上,目前世界上很多知名人寿保险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比如日本的日本生命保险公司、韩国的三星人寿保险公司、美国的大都会保险公司、纽约人寿保险公司、万全保险公司、英国的标准保险公司、商联保险公司等。

3.互助型保险组织

互助型保险组织是由保险合作社发展而来的一种企业化的保险市场组织形式。其典型代表是日本的三井生命和美国的美国教师退休基金会(TIAA-CREF)。其中,美国教师退休基金会从创业至今已有80年的历史了,公司不仅为高级教职工和研究人员提供个人生命保险、终身健康保险,而且也为普通教师及其家人提供同样的服务,如今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退休保险提供者。

4.个人保险组织

个人保险组织是个人为保险人的组织。严格意义上讲,个人保险组织不是保险公司,而是一个保险市场,它是由各种会员(包括公司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的协会,具体保险业务由协会内承保组合办理。个人保险组织主要存在于英国。最有代表性的个人保险组织是英国的劳合社。劳合社已经有300多年的历史,在世界上6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营业许可,承保业务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每年承保70亿英镑的保费,目前拥有100亿英镑的承保能力。现在,劳合社已经进入中国市场,在北京设立了代表处。

5.民间健康保障社团组织

民间健康保障社团组织是具有保险合作社性质的非营利性的慈善性社团组织。如美国的东北卫生服务处。该处1971年成立,主要为居住在华盛顿市的华人服务,在旧金山的华人也可以申请人会。申请人携带家庭收入证件、现住址有关证件、社会安全卡以及个人身份证明等登记人会,并领取“黄卡”。之后每年按收入等级付费,医药费负担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医疗补助。目前,东北卫生服务处有超过2万名会员。

6.行业(团体)自保组织

行业(团体)自保组织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健康保险组织形式。一些行业或团体不再为其成员向保险公司投保健康保险,而是自己建立健康保险计划,通过在团体内筹集健康保险资金来支付所有成员的健康保险赔款。其优点在于:降低被保险人的保险成本,增加承保弹性,减轻税收负担,加强损失控制等。其缺点是:业务能量有限,易于导致风险的过分集中,专业水平较低,财务基础脆弱等。

此外,还有一些特点突出的私营非营利性健康保险组织。如美国的帝国蓝十字健康保险计划(EmpireBlueCross)和蓝盾计划。二者同时创建于20世纪30年代,彼此相互独立,通过设置管理委员会自主管理,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自主经营,各管理委员会间没有隶属关系。蓝十字计划主要承保医院费用,蓝盾计划主要承保医生和其他诊治费用。该计划中的被保险人被称为计划成员,目前两种保险计划的计划成员人数超过1亿。但是,2002年两个计划的母公司威尔邦保险公司(WellPoint)已经上市成为营利性公司,两个计划在未来是否还将维持非营利特性目前还无定论。又如,美国大量存在的医院承办的健康保险。例如恺撒医院自己办的医药、医疗保险,独立接受投保人,并限制投保人必须到这家医院来看病,其间的诊疗、手术和住院都可免费,而且保险费不高。

(二)我国健康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

我国法律对我国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保险法》,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为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该法150条规定,其他保险组织形式由有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到2004年底,我国健康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等四种。必须强调的是,虽然目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已经全部成功完成了股份制改革,但并不能说我国的中资保险市场公司已经全部是股份公司,因为我国几个重要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并没有因为股份制改革而改变国家是其唯一股东的性质。另外,虽然我国已经出现相互健康保险公司,但不是在健康保险市场中(主要是农业保险领域),因此我们不做介绍。

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指由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曾经是我国保险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并一度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占有主导地位,是中国保险业的主力军,为我国保险市场重建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领导和推动作用,也是开创中国健康保险市场的先行者。其特点有:

(1)国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唯一股东。代表国家投资的股东可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也可以是国家授权的部门。

(2)国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公司原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国家对公司的债务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3)代表国家出资的机构或部门必须获得国家授权。任何机构或部门未经国家授权,不得代表国家向保险公司投资。经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代表国家对保险公司行使股东权力。

(4)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不设股东大会,只设董事会、监事会等。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一部分由国家委派,另一部分由职工选举的代表参加。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及执行机构,依法行使股东会的权力和董事会的权力。

(5)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对国有保险公司提供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6)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批准,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生效。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在公司章程范围内,按照董事会的决议,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总经理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同意,可由董事会成员兼任。

到1999年底,我国共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4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典型代表。到2005年为止,我国所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已经全部完成了股份制改革,其中,中国人寿成为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为中国人民保险控股公司,其国有的基本属性并未改变。

2.股份制保险公司

股份制保险公司是指由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股份公司。我国保险业的股份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保险市场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我国改革开放后新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上采取这种组织形式。其主要特征是:

(1)发起人应当有《公司法》规定的5个以上,其中必须有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以每股作为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

(3)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股东不论大小,均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负连带责任。

(4)公司的账目应当分开。在每个财政年度终了时公布公司的年度报告,以供股东、债权人及有关机构查询。到目前为止,我国健康保险市场上的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是股份制保险公司,如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等。

3.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共同经营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是中国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特征是:

(1)在合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能低于25%。

(2)合营各方按照注册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与亏损。

(3)合营各方如果要转让己方所有的注册资本,必须事先通知合营各方并经合营各方同意方可转让。

(4)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我国健康保险市场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有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

4.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

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是指外国保险公司依照我国《保险法》等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其主要特点是:

(1)外国保险公司在我国的分支机构不是中国企业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是外国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我国只能以其总公司,即外国保险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开办业务。它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自己的章程,也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2)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不是中国的经济组织。

(3)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必须符合我国保险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分公司在我国境内的资产价值不能低于其负债金额。

(4)经批准成立的外国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依法纳税,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并接受中国有关部门的监管。同时,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目前,外资寿险公司在我国健康保险市场上的表现十分活跃,它们积极细分市场,开发新型健康保险产品。不过,外资寿险公司大多将健康保险产品作为一种市场竞争工具,其主要意图还是为了带动其寿险产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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