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破产还债程序

保险公司破产还债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规定,破产还债程序依次是:

(1)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破产还债申请;

(2)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3)人民法院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4)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第一次公告后90日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5)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至作出破产宣告之前,由债务人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法院发出公告,中止破产程序(此程序并非必经程序);

(7)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在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8)破产清算、终结破产程序、注销登记。

分类标签: 破产 债权人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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