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破产还债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规定,破产还债程序依次是: (1)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破产还债申请; (2)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3)人民法院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4)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第一次公告后90日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5)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至作出破产宣告之前,由债务人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法院发出公告,中止破产程序(此程序并非必经程序); (7)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在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8)破产清算、终结破产程序、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