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组发行的条件
依据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符合设立发行的七个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三年连续盈利。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投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