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夫之

王夫之(1619年10月7日-1692年2月18日),字而农,号姜斋,人称“船山先生”,湖广衡阳县(今湖南省衡阳市)人。明遗民。明末清初思想家,与顾炎武、黄宗羲、唐甄并称“明末清初四大启蒙思想家”,学者王朝聘的儿子。崇祯五年(1632年),考中秀才,组织“行社”、“匡社”。崇祯十五年,考中乡试。顺治初年,投靠永历帝朱由榔,参加反清斗争。康熙十七年(1678年)三月,拒绝为吴三桂撰写劝进表。康熙三十一年,病逝于湘西草堂,安葬衡阳县金兰乡高节里大罗山(现衡阳县曲兰镇船山村老屋组大罗山脉的虎形山上)。著有《周易外传》《黄书》《尚书引义》《永历实录》《春秋世论》《噩梦》《读通鉴论》《宋论》等书。

资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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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明末清初的思想家。字而农,号薑斋,又称船山先生,湖南衡阳人。生于明神宗万历四十七年,卒于清康熙三十一年。他所生活的时代,在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交织而以民族矛盾为主的社会背景上,又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四次“百家争鸣”的高潮。他一生坚持爱国主义和唯物主义的战斗精神,以开“六经”生面而振兴民族为己任。是中国古代思想史上一位富有创见的大师,其学术成就精深博大。他系统地总结了中国古代朴素唯物主义的思想,阐发其精华,不仅在自然观、认识论、辩证法和历史论等方面都有所发展,在心理学思想方面也是“推故而别致其新”,达到了古代朴素唯物主义的最高阶段。

王夫之从气本体的唯物一元论出发,提出了心理学思想的基本观点。关于形神关系。他肯定心理离不开人的形体:“心之神明,散寄于五脏,待感于五官”(《尚书引义》卷六)。关于心物关系,他认为心理离不开外物的影响,必须“内心合外物以启觉,心乃生”(《张子正蒙注》卷九)。他还初步触及到心理与活动的关系,认为人的心理只有“昼夜用而不息”才能发展,人的才能“以用而日生”,人的思维“以用而不竭”(《周易外传》卷四)。在人性论问题上,他提出了“性日生日成”的命题,指出人性不是“一受成型”,而是“屡移而异”,“未成可成”,“已成可革”(《尚书引义》卷三)。因此,他就特别强调“习与性成”,肯定随着习的形成和发展,性也一起获得了形成和发展。

王夫之根据自己唯物主义心理学思想的基本观点,对人的各种心理都作了比较正确的解释。在认识过程方面,他肯定认识的基本条件是形、神、物“三相遇而知觉乃发”(《张子正蒙注》卷一)。认为耳目之官是重要的,“无形无象”的心“必依所尝见闻者以为影质,见闻所不习者,心不能现其象”(《张子正蒙注》卷三)。但耳目之知也有局限性。它犹如镜子,只能见物之影,不能见物之理;在认识外物时,必须既用耳目,又用心思,才能获得既见影又见理的完全知识。关于知行关系,他建立了“行先知后”、“行可兼知”、“知行相资以为用”、“知行并进而有功”的唯物主义的知行统一学说,达到了中国古代朴素唯物主义知行观的最高峰。在情、欲问题方面,他不同意“性之生情”的说法,认为人初生只有“甘食悦色”一类的“好”,然后在此基础上“蕃变流转”,而逐渐发展为喜、怒、哀、乐、爱、恶、欲种种情感。他把欲依次分为声色、货利、权势和事功4种。他反对宋儒“存天理灭人欲”的命题,提出了“理欲合性”,即天理和人欲都合乎自然的见解,从而肯定人们对待情欲的正确态度,应当是遵循“絜矩之道”,“整齐其好恶而平施之”(《读四书大全说》卷一)。在志、意问题方面,他认为志是“人之所以异于禽兽”的本质特点,其基本命题为,志是“人心之至”、“心之所期为”;意是“因事而发,欲有所为”。志与意相较,其各自的特征是:意是“因一时之感动而产生”,志则“未有事而豫定”(《张子正蒙注》卷四);意“乍随物感而起”,旋起旋变,志则“事所自立而不可易”(《张子正蒙注》卷六)。在智、能问题方面,他说:“以性之德言之,人之有知有能也,皆心固有之知能,得学而适遇之者也。”(《读四书大全说》卷三)“心固有之知能”,系先天因素;“得学而适遇”,系后天因素。可见他明确主张智、能是在先天的“固有知能”的基础上,通过后天的“得学而适遇”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王夫之著述甚丰,但全部著作生前均未刊布。他的遗著有100多种,400余卷。其中论及心理学思想较多的,有《张子正蒙注》、《读四书大全说》、《尚书引义》、《思问录》、《俟解》和《四书训义》等。

资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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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明清之际哲学家、教育家。字而农,号姜斋,湖南衡阳人。晚年隐居湘西石船山(今衡阳县曲兰),故后人称船山先生。曾读书岳麓,24岁考取举人。青年时与友人组织“匡社”,立志匡时救国。清贵族入京,他举义兵于衡山,抗击清兵南下,战败退肇庆,任南明桂王政府行人司行人。因上书要求改革,反对东阁大学士王化澄结党营私,屡遭不测。遂至桂林,助瞿式耜谋策抗清。桂林复陷。他心怀忧愤,最后遁迹衡阳,筑土室于石船山,刻苦研究学问,发奋著书立说,勤恳授徒讲学,达40年之久。康熙三十一年病逝于石船山下湘西草堂。

王夫之的教育思想,是以他的唯物主义思想、社会进化论和“日生日成”的人性论学说为基础的。他以接近反映论的原理, 阐明并发展了中国古代关于 “学”与 “思”、 “知”与“行”相结合的教育原理。提出了“学思相资”,以“心思”为主和“行可统知”,以“行”为基础的教育教学理论。

他根据变化日新的理论,认定“习成而性与成”,尝说:“习之于人大矣。……故曰:‘习与性成’成性而严师益友不能劝勉,赏重罚不能匡正矣”。但又认为,“未成可成,已成可革”。他把教育比作冶炼大炉,说明教育对人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在于发展和增强“天性”,养成和变革“习性”。他说:“勿问其性,且问其知”。“不知何者之为性,盖不知何如之为知”,将人的形成和发展与知识的积累和德行的养成统一了起来。

他认为,由于社会是不断进化的,所以人类的文化教育也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教育的发展,依赖于政治经济的发展,“衣食足”而“天下治”,“乃可以文”。若是人们还处在“日争一饱,夜争一宿”的情况下,就不会有文化的繁荣和教育的发展,故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与之相结合的人们物质生活的改善,是文化教育发展的首要条件。他认为人们有了饭吃,能安居乐业,社会风气好转,就会影响学校教育,使学校教育可以更兴旺。

在王夫之的教育思想中,始终贯串着反民族压迫的民主思想,主张教与学都要为“当世之急务”服务,他说:“学者之所以学,教者之所以教,皆有其当务焉”。不能以当时俗儒的 “流俗之心” 去从事教学,使学者“无心无目”,把国家民族的危亡置之脑后。所以,教人为学,要先教人“立志”,“志定而学乃益”,若“无高明之量以持其大体, 无斟酌之权以审于独知, 则读书万卷,止以导迷,顾不如不学无术者之尚全其朴也”。同时他也反对闭门记诵词章的“专经保残之学”,认为这只能使学者“数五经、《语》、《孟》文字之多少而总记之,辨章句合离呼应之形声而比拟之,饱食终日,以役役于无益之较订,而发为文章,侈筋脉排偶以为工”。结果是无益于“身心”,无益于“伦物”,无关于“政教”。教育要“造时合用”,才能造就“今日之才”。

王夫之在儿童教育方面,亦有新鲜的见解。认为儿童教育要适应儿童的特点,为儿童所能接受,同时认为儿童易受外界影响,可变性大,便于“求通而不自锢”。故教育者必须“正其始”,“养其习于童蒙”。

王夫之著作,今存者有《周易外传》、《尚书引义》、《读四书大全说》、 《四书训义》、 《张子正蒙注》、《思问录内外篇》、《黄书》、《噩梦》、《读通鉴论》等72种,358卷,后人编有《船山遗书》。

资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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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的唯物主义思想家。字而农,号姜斋,世称船山先生,湖南衡阳人。青年时期参加复社(见顾炎武),要求改革。1648年清兵进占衡州,王夫之起兵抗清,失败后参加桂王政府,又因受排挤,愤然离去,长期隐居于荒岩山洞之中,从事著述。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完成了《周易外传》、《张子正蒙注》、《尚书行义》、《噩梦》、《黄书》、《读通鉴论》等著作。他的法律思想虽散见于浩翰的著作当中,没有专门的篇章,也缺乏系统性,但内容丰富,许多论断具有总结性的意义。由于他的学术思想“别开生面”,是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官方哲学的反动,因此,他的著定被列为禁书,直到19世纪中叶才得以大量刊印。

无一成之法

王夫之根据进化的历史观,批判了“法祖从王”、“守其故物而不能自新”的保守思潮,论证了法律的可变性,认为“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法律的兴、废、繁、简,都需要因乎时而为之变通,世“无一成之法”。他举历史为例,来说明凡是拘囿于成法定规而不知循变协时,便会“徒乱天下”。

法贵简、刑贵轻

王夫之从总结历史经验的角度,提出法律对于治国的重要意义。他说:“治道之裂,坏于无法。”特别是在“天下分崩离析之际,则非法不足以定之”。法律的作用就在于惩恶劝善,至于法律内容的详略,则取决于形势。他主张“立国之始,法不得不详”。但总的说来他反对繁法酷刑,主张法简刑轻,强调“法贵简而能禁,刑贵轻而必行”。所谓“简”,即以挈大纲、略细法为立法原则,使民易守,官易察。针对专制制度下君主以意为法,法因人而异的积弊,王夫之力主法律必须统一适用,才有权威,而使天下畏服。他说:“申画一之法,除法例之繁,严失入之罪,则冤枉者可以由千百减至什一矣”,否则事同法异,轻重不一,必然会出现“见知故纵,蔓延相逮,而上下相倚以匿奸”的现象,虽欲以法治天下,而不可得。所谓“轻”,即反对滥刑、酷刑。他谴责“凡为吏者即置刑具”,不过是借此“以快其怒,张其威,甚至胁民而取其货耳”。这个揭露触及了封建司法的实质。但是王夫之并非完全反对刑讯,他认为法律既然有笞杖的定制,也可以用于惩戒,至于“夹髁拶指,乃不得已而用以诘盗”,不能滥施于民。他也反对用枭首、磔、等死刑手段,说:“枭之、磔之、之”,“于死者何加焉,徒使罪人之子孙,或有能知仁孝者,无以自容于天地之间……无裨于风化”。

法与教化相结合

王夫之虽然重视法律的治国作用,但他认为如果人们失去“自耻”之心,虽有严法峻刑也不能禁止其为恶。因此,他主张法与教化相结合,即所谓“任法”兼“任道”。他阐发了儒家关于“德主刑辅”的传统思想,说:“天地之气,刑德相召,祸喜相感”,“法无有不得者也,亦无有不失者也”。因此,更应重视封建的道德教养。为此他提出:于立法之始,“常留有余之德意于法外,以使有可宽”。

良法与贤人相结合

在法治与人治(见儒家)的问题上,王夫之主张良法与贤人相结合,反对单纯任法或单纯任人。他说“任人任法,皆言治也”,只任法而不任人,“未足以治天下”,因为法律越多,越便于执法者以己意为轻重,视贿赂为出入,特别是“法之立也有限,而人之犯也无方”,以有限的立法难以消除层出不穷的犯罪。因此,他认为立法之后慎选贤吏以执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如果让“侥幸乐祸”之小人去执法,势必使国事大乱。但是,“任人而废法”也会出现逞私意,徇虚名,以个人好恶任意取、舍、毁、誉,同样是“治道之螙也”。总之,需要“择人而授以法”,“进长者以司刑狱,而使守画一之法”。

法贵责上

在王夫之的法律思想中,“法贵责上”是民主性的精华,他站在不当政的封建士大夫的立场,深恶明末极端腐败的吏治,希望以法来限制贵族官僚的特权,遏制豪强富户的兼并,以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挽救封建社会的危机。因而借古喻今,强调“法先自治以治人,先治近以及远”,只有踞于高位的权贵奉法守法,才可以令众。他谴责专制制度只罪下而不纠上,只“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其结果必然是“法益峻,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相反,“严之于上官”,对特权者绳之以法,则“吏安职业,民无怨尤,而天下已平矣”。

原情定罪

王夫之还从明慎用刑的认识出发,提倡原情定罪,即根据罪有差等而相应地论罪量刑。譬如,同为杀人罪,但原因各异,“有积忿深毒,怀贪竞势,乘便利而杀之者;有两相为敌,一彼一此,非我杀彼,则彼杀我,偶胜而杀之者;有一朝之忿,虽无杀心,拳勇有余,要害偶中,而遂成乎杀者”,因此,必须原情定罪,不能一概而论。凡属于谋杀人者,“从刑故之条”;过失杀人者,“慎赦过之典”,才称得起允当。又如,官吏故出入人罪,也要区分受赃与不受赃,以及枉法的轻重与后果。一般说来,不受赃者应该从轻。但故入者,虽不受赃,应与受赃者同罪。此外,王夫之还根据“酌情参理”的原则,认为有些行为在论罪量刑时属于“当辜”,而有些则属于“曲宥”,但不应无原则的赦免,特别是对杀人自首者不应赦,以免纵容犯罪。

资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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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思想家、史学家。字而农,号賮斋,亦自署船山遗老、一瓠道人等,学者尊为船山先生。湖南衡阳人。自幼遍读群经,十四岁入县学。明崇祯十五年(1642)举人。明亡,清兵南下,王夫之于清顺治五年(1648)举兵衡山,抗击清军。兵败,至广东肇庆,投奔南明永历政权,获授行人司行人。旋因三次上疏弹劾权奸王化澄,几遭不测,被迫返归故里。尔后,连年转徙于湖南零陵、郴州、耒阳、涟源、邵阳间。顺治末,僻居衡阳金兰乡,课徒授业,潜心著述。康熙十二年(1673)十一月,三藩乱起。次年二月,吴三桂叛军攻占湖南,夫之往来于湘乡、长沙、岳阳间。后徙居于湘西石船山下草堂,拒不为吴三桂称帝撰劝进表。著述终老,至死不仕清廷。一生治学以北宋学者张载为宗,萃其心得,撰为《张子正蒙注》。他治学领域极广,经学、史学、文学、诸子百家、名物训诂、典制沿革均极意研究,兼及天文、历法、数学,详慎搜阅,参驳古今,旨在探寻“上下古今兴亡得失之故,制作轻重之原”,以便经世致用。他学术成就宏富,尤以哲学、史学、文学最为卓著。在哲学上,继承和发展张载的“气化”论,对宋明理学做了批判性的总结,提出“虚空即气,气则动者也”、“气者,理之依也”、“天下惟器而已矣。通者器之道,器者不可谓之道之器也”等命题。在史学上,反对“泥古过高而菲薄方今”的复古思想,主张“所贵乎史者,述往以为来者师也”;继承和发展唐代学者柳宗元重“势”的思想,提出“理势合一”的历史进化论,认为“势既然而不得不然,则即此为理矣”;主张“重民”,提出“举天而属之民”的见解;一反宋明理学“存天理,去人欲”之说,认为“私欲之中,天理所寓”,据此抨击明代政治弊端,反对豪强兼并土地,提出“平天下者,均天下而已”的主张。所著《永历实录》、《箨史》,详载清初南明永历政权兴亡,诗文书札亦多涉明清之际史事,可补官修史书阙略。晚年所撰《读通鉴论》、《宋论》,荟萃平生治史心得,为探讨其史学思想的重要依据。擅诗文,工词曲,评选历代诗文十余种,议论每多独到之处。生平著述极富,多至百余种,四百余卷,惜生前未得刊行,渐至散失。后世辑为《船山遗书》,虽未能将其遗著网罗尽净,但亦已得十之七八。其他史学的重要著作有:《尚书引义》、《诗广传》等。

王夫之手迹

资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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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明清之际唯物主义思想家。字而农,号薑斋,湖南衡阳人。明亡,曾起兵抗清,后隐居于湘西山区。晚年住在衡阳石船山,人称船山先生。他学识渊博,著述宏富,尤以哲学著称,对经济问题亦注意研究。著作经后人编为《船山遗书》,其经济思想主要散见于《诗广传》、《黄书》、《噩梦》、《读通鉴论》、《宋论》等书中。

自谋论

王夫之认为人皆有欲,饮食男女之欲以及货色之好都是人的天性,并把人欲提到天理的高度,“人欲之大公,即天理之至正”(《四书训义》卷三)。王夫之从人各有欲出发,得出极为可贵的人必自谋的生产思想。他说:“人则未有不自谋其生者也。上为谋之,不如其自谋。上为谋之,且弛其自谋之心,而后生计愈蹙。”他进而主张“上惟无以夺其治生之力,宽之于公,而天地之大,山泽之富,有余力以营之,而无不可以养人”(《读通鉴论》卷十九)。王夫之认为“上谋”有害,自谋有益,反映出当时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新兴市民阶层的愿望和要求。

土地私有论

王夫之认为土地这种财富是自然赐于全体人民的,不是属于某一姓一人的。他认为,国君可使天下之人臣服,但不能专擅天下之土,因为国君一代一代的兴废,而山川原野却不改其旧貌。人们是靠土地养活的,国君也是这样。人们不是靠国君为生的,国君无权专擅土地。因此他明确地提出了私有土地的主张,他说:“天地之间,有土而人生其上,因资以养焉。有其力者治其地,故改姓受命而民自有其恒畴,不待王者之授之”(《噩梦》卷十二)。王夫之的土地思想,反映了他对土地私有权利的维护,以及对“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这一传统观念的批判。

对于土地的兼并现象,王夫之认为用限田、均田之法是行不通的。因为强制性的均田犹如割肥人的肉置于瘦人身上,瘦者不能因此而肥,而肥者却已死去。他认为只要轻徭薄赋,吏治清明,就可以人各有田,而“田自均矣”(《宋论》卷十二)。王夫之的主张实际上是反对封建政权对农民过分的干扰和盘剥,而主张在土地问题上听其自然,让其自由发展。

本末论

王夫之较多的言论是重农抑商,他说:“民之生也,莫重于粟,故劝相其民以务本而遂其生者,莫重于农。商贾者,王者之所必抑”(《读通鉴论》卷十四),他甚至认为商人助长了暴君、污吏的奢侈,加重了农民的贫困。他说:“生民者农,而戕民者贾”(《宋论》卷十二)。但是王夫之并没有否认商业资本的社会作用,而认为商贾贸贩是不可缺的,人民不能没有商业来维持生活。他甚至认为在某些时候,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更为重要,得出了“大贾富民者,国之司命也”(《黄书·大正第六》)的论断。对当时封建官吏借锄“豪右”为名,遂其贪欲,他极为不满,指出只有“惩墨吏,纾富民,而后国可得而息也”(《大正第六》)。王夫之在本末问题上的矛盾观点,正是明末清初社会经济发展中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矛盾在作者头脑中的反映。

财税思想

王夫之基本主张“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他说:“量其入以为出,固不待因出而求入也,因出以求入,吏之奸,民之困,遂浸淫而无所止”(《读通鉴论》卷二十四)。王夫之认为民富是国家税源的基础。善于治民者,应该广开生产门路,使百姓得以休养生息,并且应该取民有度。他强调赋役要公平,而赋税繁重是农民破产、土地兼并的重要原因。他主张实行等差的税收原则,把自种和佃耕分别对待,“轻自耕之赋而佃耕者倍之”(《读通鉴论》卷二)。王夫之主张对自耕农和地主在税收上区别对待,在当时确属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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