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美共同防御条约

美国和菲律宾之间的军事同盟条约。1951年8月30日在华盛顿签订,1952年8月27日生效。条约未规定有效期限,但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在通知另一方后一年,终止本条约。

条约由序言和正文 8条组成。缔约双方在约文中规定:将以自助和互助的方式,保持和发展它们抵抗外来“武装进攻”的能力;“对缔约国任何一方的武装进攻将危及它自己的和平与安全”,并将“依照它的宪法程序采取行动以对付共同的危险”;对缔约国任何一方的武装进攻应包括对缔约国的本土,或在它的管辖之下的太平洋岛屿领土,或对它在太平洋的军队、公有船只或飞机的武装进攻。根据条约精神,两国于1958年5月15日正式组成共同防务委员会作为两国直接联络和磋商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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