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恩,H.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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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学家、法律史学家,比较法学和人类学法学的先驱。1822年8月15日生于凯尔索,1888年2月3日卒于法国卡恩。1840年入剑桥大学学习。1847~1854年执教于剑桥大学。1869年任牛津大学第一位比较法学教授。主要著作有:《古代法》(1861)、《东西方的村落社团》(1871)、《古代制度史》(1875)等。

梅恩在社会学方面的主要贡献在于他提出了以“理想两极类型”作为研究社会现象的参照框架。一极是“身份”占统治地位的早期社会,其特征是以父权制家族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长的身份为依据而结成社会关系,全部人际关系都归结为家族关系。与此相对的另一极是“契约”占统治地位的“进步”(即复杂)社会,在该社会中自由的个人根据自愿签订的“契约”,取得权利并履行义务,以此为基础而结成种种社会关系。梅恩进一步将这种“理想两极类型”的概念运用于比较研究中,通过对罗马法、东欧和西欧诸法律体系、印度法、初民法的比较研究,明确提出“诸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恩通过建构“理想类型”对社会现象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经由F.滕尼斯、É.迪尔凯姆、M.韦伯等人的发展,对现代社会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他的《东西方的村落社团》一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再次引起人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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