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货币基金组织

阿拉伯国家联盟成员国为加强经济与金融合作而创办的区域性金融机构。1976年4月阿拉伯国家经济委员会在拉巴特召开会议,讨论并批准成立阿拉伯货币基金组织协定,1977年宣告成立。总部设在开罗,1979年迁至 阿布扎比。该组织只限于阿拉伯国家参加。

宗旨

(1)探讨和制定会员国间金融合作的方针和方式,以促进阿拉伯经济一体化的早日实现和各会员国的经济发展;

(2)对会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进行调节,取消彼此间对经常项目支付的限制,促进阿拉伯国家之间的汇率稳定,从而加速贸易发展;

(3)扩展阿拉伯金融市场,推广作为记帐单位的阿拉伯第纳尔的用途,为发行统一的阿拉伯货币创造有利条件。

资金来源

主要是会员国缴纳的份额。基金组织最初核定资本总额为2.63亿阿拉伯第纳尔(1阿拉伯第纳尔等于3特别提款权),分成5260股,每股为5万阿拉伯第纳尔。

业务活动

(1)向国际收支出现逆差的会员国提供短期和中期贷款,并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以增加会员国的借款能力。为弥补国际收支逆差,会员国可提取借用其缴纳资金的75%,或借用全部缴纳资金,但均需在3年内还清。此外,会员国还可以从基金组织获得其他贷款,但在1年内其额度不能超过其缴纳资金的2倍,而且,在任何时候,贷款余额也不能超过其缴纳资金的3倍。一般贷款须在5年内偿还,延期贷款在7年内偿还,贷款利息按特许的统一利率计算,期限越长,利率越高。

(2)协调会员国的金融货币政策,就会员国的经济状况交换意见,磋商解决存在的问题。

(3)管理会员国存放的资金。

(4)对会员国的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援助,如帮助制定银行法规、稳定货币计划和外汇改革方案,搜集和处理有关金融经济统计资料等,目的是使所有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均衡发展,逐步实现阿拉伯经济一体化。

组织机构

(1)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阿拉伯经济一体化和会员国之间贸易自由化政策。董事会由会员国各委派一名董事和副董事组成。董事和副董事任期5年,董事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如果半数会员国或拥有半数投票权的会员国要求开会,或根据执行理事会的要求,董事会可随时召开会议。不论认缴资本多少,每一个会员国均有75票表决权。此外,每认缴一股资本,便增加一票。

(2)执行理事会,为负责日常业务工作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任命的总裁和选举的8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阿尔及利亚和沙特阿拉伯各有一名常务理事,其余6名常务理事由会员国根据其利益组成6个集团选举产生,一个集团推选一名。

(3)总裁,为执行理事会主席,任期5年。总裁设立并领导贷款委员会和投资委员会,以便制定信贷和投资方针,向执行理事会提出信贷和投资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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