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教育法

英国议会1944年通过的一项教育法。因议案是当时教育大臣R.A.巴特勒提出的,故该法又称《巴特勒教育法》。它的基本条款至今仍被执行,是英国现行教育制度的主要基础。

该教育法共 122款,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废除原先只负督导责任的教育委员会,设立全国性的教育领导机构──教育和科学部,以加强中央对教育的集中领导;分别设立英格兰和威尔士教育顾问委员会,为教育和科学部部长提供咨询服务;并把地方教育行政当局从原先的315个合并为146个。

(2)废除以往中小学教育不连贯、相互重迭的学制,重新把教育划分为初等教育( 5~11岁)、中等教育(11~18岁)和继续教育(为离校青少年创办)三个连续的阶段。

(3)把义务教育年限从原先的9年(5~14岁)延长为10年(5~15岁),并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实施11年(5~16 岁)义务教育。

(4)公立中学实行免费,并根据学生的年龄、能力和倾向提供不同类型的教育,家长的职责是确保子女受到有效的教育。

(5)教会学校被纳入国家教育体制,并规定在所有公私立学校进行宗教教育。

(6)规定独立学校必须在教育和科学部注册、备案、并接受检查。

(7)详细规定了地方教育行政当局的职责:为学生提供免费医疗、牛奶、午餐和其他点心,必要时包括衣、食、宿;为缺陷儿童提供特殊教育;为少数考入收费学校的学生支付学费,为公立学校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费,为接受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生提供奖学金;负责组织青少年的业余文化娱乐活动;为2~5岁的幼儿提供学前教育;设立郡学院,为未满18岁的离校青少年提供非全日制教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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