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的新闻法规

1927~194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新闻的法律、 法令和条规, 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实行的《出版法》(1930年颁布,1937年修正公布)及其有关法规;一类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的战时新闻检查法。

南京国民党政府成立后,一方面再三申明“保障新闻自由”,“取消新闻检查”,以显示其“开明”;另一方面又害怕革命和进步报刊的宣传,对它们的出版横加干涉和限制。1930年12月颁布的《出版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这部《出版法》共6章44条(1937年修正公布的《出版法》增至7章54条),从表面上看,对报刊的限制,不如清末的《报律》和袁世凯政府的《报纸条例》那么苛刻。但一些禁止事项写得空泛,解释权又属于执法机关,仍然使报纸、刊物动辄得咎。

南京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12月公布《出版法》之后,又于1931年1月公布了《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同年10月,颁布了《出版法施行细则》。1932年11月,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公布了《宣传品审查标准》。1933年9月21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修正重要都市新闻检查办法》。10月,制定了《新闻检查标准》,把新闻检查制度进一步系统化。

抗日战争初期,国民党政府内迁,新闻检查一度缓和;武汉失守以后,借口“战时需要”,逐步加强。1939年6月,国民党军事委员会战时新闻检查局成立,随后在各地也成立了相应的新闻检查机构。并制定《战时新闻禁载标准》、《战时新闻检查标准》、《战时图书杂志原稿审查办法》、《战时新闻违检惩罚办法》以及战时新闻检查局的《组织大纲》、《服务规则》、《办事细则》、《审查室规则》等一系列新闻检查法规。1940年公布了《修正战时新闻检查标准》和《修正图书杂志原稿审查办法》,连同1942年7月公布的《国家总动员法》,1944年6月颁布的《出版品审查法规和禁载标准》等,都对新闻出版活动作了苛细的限制性规定。

抗日战争胜利后,由于国内外舆论界一再呼吁,国民党政府于1945年10月1日废除了战时新闻检查制度。但1946年下半年全面内战爆发后,国民党政府在其统治区域内除继续执行旧出版法的有关规定外,又由内政、国防两部在1948年6月拟定了《军事新闻发布实施暂行办法》 (后经行政院改为《动员戡乱期间军事新闻采访发布办法》),加紧对进步新闻事业的管制和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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