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1986年11月27日颁发。共 8章36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工作的依据。它是在1951年、1963年和1978年保密条例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军队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重新修订颁发的。《条例》指出,凡关系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是军事秘密。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守军事秘密是全军所有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保守国家军事秘密必须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内外有别的方针和坚持既确保军事秘密安全,又便于工作的原则。《条例》还规定了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密级的确定、调整和解除,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战时保密工作,保密工作的分口管理,团以上各级保密委员会及其职责,奖励与惩罚。全军保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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