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

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卓越领导人之一。又名用威,湖北省黄安县(今红安县)人。青年时代加入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参加了辛亥革命,此后在斗争中接受了马克思列宁主义,1921年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后,负责建立和发展湖北省的党组织,担任过中共武汉地方委员会书记、湖北省委委员。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江西革命根据地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副主任等职,从事中国共产党和红色政权的建设工作。1934年参加二万五千里长征。1936年到达陕北后,担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抗日战争时期和日本帝国主义投降以后,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代表之一,在同国民党的谈判中,与之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历任中共中央华北局书记处书记、华北财经委员会主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担任过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第二届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会长等职;多次被选为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他一贯重视人民法制建设,对法律科学研究湛深,生前写作有关法学的文章及报告达200多篇,阐明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总结了人民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论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作为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他强调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他分析了不重视和不遵守法制的根源,指出了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他强调必须充分运用强制性的法律武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他的一系列论著,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演说,是对中国法制建设具有指导意义的文献。(见彩图)

董心武 (1885-1975) 董必武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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