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社法律

1871年3月28日法国工人建立的巴黎公社是人类历史上无产阶级专政的第一次尝试。它根据当时革命斗争的需要,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在政权组织方面有:宣布公社是唯一政权的法令(其中规定,凡尔赛政府或其拥护者所发出的命令无法律效力);撤销常备军并由国民自卫军取代的法令;政教分离的法令等(见彩图)。在社会经济关系方面有:将逃离巴黎的企业主所遗弃的停工工场交工人生产委员会的法令;鲁夫尔修械厂条例(规定在资本主义企业中建立工人监督生产的制度);房租法令(规定1870年10月至1871年6月期间的房租一律免交);执行委员会关于禁止任意罚款和非法克扣工资的决定;归还劳动者典当物的法令等。在文化教育方面有:关于彻底取消教会对学校的支配的决议;关于提高教师工资和男女教师工资平等的法令等。在刑法方面有:关于对A.梯也尔等内战祸首提起公诉并查封其产业的决定;人质法令;公安委员会关于镇压诱降策反活动的决定和关于严惩居民向国民自卫军开枪挑衅的决定等。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关于成立军事法庭和纪律法庭的决定;关于逮捕手续的法令和军事法庭关于诉讼与刑罚的规定等。另外,公社还颁布了拆毁拿破仑帝国时期侵略战争胜利的纪念物旺多姆纪念柱的法令。

巴黎公社法令  关于国民自卫军的法令 巴黎公社法令  政教分离法令

这些法令反映了当时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迫切要求,代表了他们的利益,显示了无产阶级的革命首创精神。但是,由于缺乏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公社并未认真剥夺剥削者,并未彻底镇压反革命。其法律措施也部分地反映了这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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