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

苏联最高苏维埃于1958年12月通过,是各加盟共和国制定刑法典的立法基础。纲要包括4章,47条。各章分别对总则、犯罪、刑罚、判罪和免刑等作了规定。凡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社会制度或国家制度,侵害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政治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刑事法律规定的侵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其他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主刑有:剥夺自由,流放、放逐,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剥夺担任某种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罚金,公开训诫。对现役军人还可适用送往军纪营的刑罚。附加刑有:没收财产,剥夺军衔或专门称号。死刑作为非常的刑罚方法,可以适用于国事罪、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1961~1977年曾多次发布法令,对《刑事立法纲要》进行补充和修改。

分类标签: 法学 剥夺 侵害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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