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综合开发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对一定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配套工程及基础设施进行全面计划,统一建设,分期施工,以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经营方式。

内容

包括:

(1)对开发地区的工业、交通、住宅、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商业服务、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及其他建设工程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分期交付使用,尽早发挥工程效益,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适合人们生产和生活的环境。

(2)对建设全过程即从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平整场地、组织施工、验收交用、房屋管理等,负责组织实施,使各个环节紧密衔接、互相配合,缩短建设周期。

资金来源

有买方资金、银行信贷、政府资助等渠道。买方资金的主要形式有预售和社会集资。预售指开发公司或经营单位预收定金,进行建设;社会集资指使用单位和个人交付建设资金,由开发公司或经营单位统一建设;也有由开发公司或经营单位与银行合作,开办建房储蓄,运用储金统一建设;银行信贷指开发公司向银行借款进行建设,建成后作为商品房出售或出租。政府资助指由政府管理部门从建设预算中拨付资金,交由开发公司统一经营,并由政府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和分配。

发展简况

早在19世纪60年代,房屋建筑综合开发已经发端,如英国第二大城市伯明翰为适应当时工业发展的需要,围绕市中心统一规划,开发建设了大片住宅区,有效地克服了分散建设带来的弊端。在20世纪40~50年代,开发事业得到蓬勃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法、日、联邦德国、新加坡、罗马尼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等国,普遍采用这种方法进行建设,取得成功。50年代以来,中国在一些城市的住宅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征地拆迁、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管理办法,取得成效。80年代以来,部分大中城市开始组织开发公司,从事综合开发,建造和出售商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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